姜超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徐某与马某合伙开店盈亏撤股借贷纠纷案胜诉
来源:姜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3
浏览量:202

代理徐某与马某合伙开店盈亏撤股借贷纠纷案胜诉


【审理法院】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 姜超


身边常有好友聚在一起做小生意合伙共同开店的,然合伙开店做生意就会牵扯各自出资多少各自占比股份多少的问题,免不了各种进出账务问题,以及入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问题,处理不好很容易发生纠纷。那么此类情况下发生欠款纠纷借贷纠纷和合伙人撤股权纠纷问题要怎么处理呢?宿迁姜超律师根据其代理案件进行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委托人徐某某与陈某夏某和原告马某共同投资开一家火锅店,经营期间徐某和马某长有经济款项往来,火锅店因经验不善,马某欲撤资,期间徐某多次向马某借钱又多次还款,除有转账记录外,现金来往均均无凭条,造成借款与投资金额混淆发生争议,马某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归还96157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5000元保全费保函费1800元,共计人民币968370元。故被告人徐某委托宿迁姜超律师为自己辩护,澄清自己借款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姜超律师为徐某挽回经济损失达713623.79


【仲裁结果】

被告徐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款项254270元,并支付利益(以254270元为基数,自20185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至,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保全保险费476.21元。

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求。

案件受理费13416元,减半收取67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08元,由原告马某负担7360元,被告徐某负担4348元。

【姜超律师说】

此案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问题,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被告以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举证不足的,法院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对方是原告,它主要依据这一条规定他认为是借贷关系成立的,而我方作为被告,需要拿出更多的证据来举证,对于证据这一块,合伙协议我们拿出了足够证据证明其中有40万这个款项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只要证明是投资款,就应该从这原告诉的总的款项当中进行扣除,另外还有20万是我们拿出的证据,是还给第三人,第三人要转给原告,所以就扣除了这个20万,最终帮委托人省掉了70多万。


因此,姜超律师建议,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借条的出具应慎重,对双方的约定事项尽可能在借条中反应,以利于展现借款时的真实情况。无论是亲朋好友还是同学出资合伙做生意都需要考虑周全,规避后期不必要纠纷,需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签署入股协议合同,明确好责任义务和收益分配比,运营过程中私人借钱还款跟共同生意经济往来需明确,以免后期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内容由姜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姜超律师咨询。
姜超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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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姜超
  • 执业律所:
    江苏法德东恒(宿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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