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超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律师帮公司追回未缴出资1100万
来源:姜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9
浏览量:342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的到来,有关公司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机遇与挑战的面前有许多的公司并不能坚持到最后,因而当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股东的出资未缴清时,损害的是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如果清算管理人不能和股东协商解决时,该如何追回股东未缴出资部分呢?如何确定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呢?接下来我们看看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姜超律师是如何追回未缴出资部分的?

【基本案情】

案由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原告 江苏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 王某某,破产管理人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姜超,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姚某,男,汉族。

被告 王某,男,汉族。

被告 潘某,男,汉族。

案件概述:

2013年8月27日,姚、王、潘设立江苏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根据协议、公司章程规定,某某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分两期于2015年8月26日前缴足,三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在2013年12月16日,被告姚将其持有的40%股份转让给被告潘,协议书注明姚实际出资200万2015年12月3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受理万某某等人对原告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当日指定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被告行为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与被告多次沟通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及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一、被告姚向原告江苏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缴付出资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潘向原告江苏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缴付出资600万元及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王向原告江苏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缴付出资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律师解析】

姜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点主要有三点:

1、姚某、王某、潘某的实际出资额为多少,三被告约定以货币形式出资8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设立江苏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姚某提供的两份证据载明被告姚源实缴出资400万元、被告王永实缴出资200万元、被告潘磊实缴出资400万元,合计1000万元。对此,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陈述,指出被告姚某实缴出资200万元、被告王某实缴出资100万元、被告潘某实缴出资200万元,合计500万元。

2、未缴出资的付款期限,根据公司章程记载,各股东应于公司设立时缴付50%出资,于2015年8月26日缴付剩余出资。而至今仍未缴足出资。公司面临破产清算多次与被告协商但三被告一直拖延迟迟不履行出资义务。

3、被告姚源在转让股份后对多邦公司是否仍负有缴付出资义务。剩余应认缴部分注册资本姚某应缴600万、王某应缴300万、潘某应缴600万。对于姚某将其40%的股份转让给潘某,不再承担未缴出资部分,此转让行为发生在2013年12月16日,且协议告知潘某实际出资额为200万,经法院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此第一期未缴足部分应由姚某承担,而第二期应在2015年8月26日前缴足的部分应由潘某缴纳。

【本案结语】

许多公司设立之初的资本都是认缴资本而非实际出资额,这就容易出现很多弊端,例如本案件中,当公司股东应缴出资没有到位时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而该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时会导致债权人的债务得不到偿还,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存在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以及实际出资额存在争议起诉至法院时,应聘请律师帮助搜集证据和出庭辩护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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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超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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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姜超
  • 执业律所:
    江苏法德东恒(宿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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