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超律师亲办案例
经营不善并非不发工资理由,江苏姜律师为当事人追回近17万工资
来源:姜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4
浏览量:212

基于社会的高速发展,优胜劣汰的生存规则是每个公司企业面临的挑战,而公司的命运直接影响着几十上百甚至更多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本案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拖欠工资引发劳动争议,下面看江苏姜超律师如何为劳动者追回应有工资。


【基本案情】

案由 劳动争议

原告 胡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姜超,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江苏某公司

案情概述:

2013年7月1日,原、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试用期一个月,工作岗位销售副总,工资生产一线工人实行计件、计时和绩效工资制,其他岗位根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等,进行综合考评,然后确定工资报酬,行政管理人员以岗位确定薪金报酬,工资每月3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全年考核奖年终统一发放。2013年9月被告为原告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5年5月。2013年7月12日至2015年2月13日被告支付原告16个月工资316967.8元。自2015年5月起,被告停产。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被告支付工资300000元;支付两个月经济补偿金40000元;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社会保险。2017年2月13日,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某所欠工资168644.97元。

二、驳回原告胡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律师解析】

姜超律师认为:

1、本案难点及争议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正常提供劳动能否要求支付工资?

原、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而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15年被告因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条件,因此员工不能正常生产劳动。

2、本案突破点在于:

由于原、被告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按约履行义务。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分析及搜集证据,本律师认为原告提供了劳动,被告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员工不能正常生产劳动,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资。通过当庭提出的辩护意见及与法官的有效沟通,最终为当事人追回拖欠工资。

3、本案为当事人争取的利益是:

在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且证据有限的环境下,通过本律师的庭前搜证工作及庭审期间的具有针对性辩护意见,最终为劳动者追回168644.97元拖欠工资。


【本案结语】

群众的问题是最大的问题,劳动者的问题是关乎民生的核心问题,由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使得他们的权利极容易遭受侵犯,且难以维权。因此劳动者应有意识的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作为维权工具,当合法权益受侵犯或用人单位不履行应尽义务时能够捍卫自己的权益。

以上内容由姜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姜超律师咨询。
姜超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045好评数3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宿迁市宿城区律师大厦六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姜超
  • 执业律所:
    江苏法德东恒(宿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3*********22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宿迁市宿城区律师大厦六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