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超律师亲办案例
连环交通事故索赔路艰难,姜律师应对有策索赔近30万
来源:姜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2
浏览量:408

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弊端,如车流量的急速增加而交通道路建设并未跟上脚步,导致道路拥堵、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因一人之失而造成多人受伤、多车相撞,面对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金额的计算极容易得不到足额应由赔付,下面我们来看看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姜超律师如何举证索赔。


【基本案情】

案由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张某

委托代理人 姜超 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 郑某

被告 某某集团(南京)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A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被告 周口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张甲

被告 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 太原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闫某

被告 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案情概述:

原告张某诉称,2015年1月29日22时12分,被告郑某驾驶苏AXX号大型卧铺客车沿着S49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89KM+10M路段,车辆先后撞到前方因交通事故造成堵塞停在路面的原告驾驶的津HXX号小型轿车、被告闫某驾驶的晋A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XX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和张某驾驶的豫P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XX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晋A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侧损坏事故另行处理、豫P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损坏事故另行处理),津HXX号小型轿车受撞击后又撞到道路边上护栏,致郑某、张某、王某某(苏AXX号客车上乘客)、张甲受伤,四车受损。本次事故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张甲、闫某、王某某、无责。被告郑某驾驶的苏AXX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某某集团(南京)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在被告南京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太原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并在被告C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人身损失合计111771元(医疗费55653元、误工费27733元、护理费19572元、营养费2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元、交通费、住宿费合计62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且后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04398元,鉴定费5200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损失1850元;

二、被告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损失2050元;

三、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200848元;

四、被告某某集团(南京)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5200元;

上述第一至四项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507元,由原告张某负担80元,被告新国线集团(南京)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427元。

【律师解析】

姜超律师认为:

1、本案难点及关键点在于:原告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情况下能否要求误工费?原告能否代原车主主张车损?

由于被告南京A保险公司主张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三项费用的期间过长;原告虽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不能提供其正常收入减少的证明,应参照相对应的城镇或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车损应赔付给实际车主。面对被告想要逃避部分赔偿的主张,想要维权必须提供明确证据。

2、本案的突破点在于:

鉴于对方主张对部分费用没有赔付责任,我方律师根据多年执业经验早已提供完备证据,同时提供了原车主同意原告张某提起车损之诉情况说明一份,使得车辆损失费得以成功赔付,且最终让对方支付了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规避了被告对这部分费用的推卸责任。

【本案结语】

尽管被告南京A保险公司主张对于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的期限过长,姜律师通过对案卷的仔细研究,庭前证据的搜集工作成功索赔。车辆损失费的索赔也是事先预料到而做好了应对之策,在姜超律师的丰富办案经验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下,为当事人成功索赔近30万。

以上内容由姜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姜超律师咨询。
姜超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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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姜超
  • 执业律所:
    江苏法德东恒(宿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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