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超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被告方当事人争取各项赔偿65840元。
来源:姜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7
浏览量:668

关键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排除妨碍 违约金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将位于宿迁市宿城区某小区所属商铺租赁给被告,双方于2016128日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租期及租金。租赁期间因原告房屋消防设施不符合规定,导致被告营业场所被查封,暂停营业一个月。在诉讼中代理人与被告沟通,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被告的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1、关于本诉部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租赁期间的房屋租金及租赁期满后的占有费用。2、关于反诉部分,法院认为本诉原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有三。一、合同约定出租房屋符合被告从事经营活动时对消防条件的要求,且约定被告租赁房屋作为足浴用,而被告在承租期间因消防设施不符合规定,被消防部门作出查封决定书。二、被告为整改支出消防设施费用40840元,并提供改造项目及明细等证据。三、原告作为出租人,对上述房屋内二层感烟探测器等相关消防设施的安装及拆除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且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时也没有相应的交接清单。

律师解析

姜超律师认为:

本案件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应支付租赁期满后占有房屋的占有费用。2、原告是否应赔偿被告的实际损失及法律依据。

本案件证据焦点是:1、双方签订合同,可以证实租赁期满,被告占有房屋事实,所以被告应该返还房屋并支付占有费用。2、合同有约定,被告租赁合同用于经营足浴店及原告应保证房屋符合租赁使用。所以在被告因消防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而被查封时,原告应承担相关责任。应赔偿被告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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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超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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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城区律师大厦六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姜超
  • 执业律所:
    江苏法德东恒(宿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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